一是相对性原则。重大事故隐患是相对的,对监管部门来说,无论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条件多么好,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不可能是零;无论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条件多么差,重大事故隐患也不可能到处都是。要根据地方政府监管力量合理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数量。
二是危险度优先原则。危险度是危险程度和发生几率的乘积。对危险程度特别大,发生事故后可能产生重大伤亡的隐患要判定为重大隐患,但判定是不是重大事故隐患,还要看发生事故的几率。前面提到的“3#醚化车间蒸汽回收泵出口安全阀无检验标志且无检验报告”“冷藏间使用非防爆型空调”等问题,就可以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,因为其发生事故的几率很小。
三是明暗有别原则。有些隐患,无论你怎么努力,因客观条件限制,也不可能完全消除,发生事故的几率又不是很高。如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综管部、研发部、人事部、财务部、工会、质量部、仓库、门卫等单位、岗位的安全职责”,这样的隐患,要积极上报有关部门,狠下内功,在管理上下大功夫,但不能定为重大事故隐患。如果定为重大事故隐患,就不得不做很多无用功,影响工作效率,也就是暗努力。对那些经过努力一两年内就能消除的重大隐患,要肯下功夫,采取有效措施,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,尽快消除,这就是明用功。
总之,各级政府和专家们要正确应用好《判定标准》,通过不断学习,加强沟通交流,正确把握重大隐患判定的“度”,既不能给企业、政府带来非必要的麻烦,也不能为企业安全生产留下一丝的安全隐患。